(2015)南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海林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林,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明,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南郑县大河坎镇城建监察中队干部。本院在执行马海林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陈明工资收入冻结划拨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马海林已按协议领取了执行款15000元,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郑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414号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