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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菲菲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蒋菲菲,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362号环亚大厦6楼。负责人储云南。委托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旭,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蒋菲菲。委托代理人蹇新、白建和,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B座五层501-503室。原告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蒋菲菲、第三人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程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龙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钱秀萍、庄旭,被告蒋菲菲的委托代理人蹇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金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龙公司管理人诉称:2015年6月1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的重整申请。天地龙公司管理人接管天地龙公司后,经审计发现天地龙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与蒋菲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公司对金海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蒋菲菲。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个别清偿行为,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2015年4月18日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蒋菲菲向天地龙公司返还上述债权已经清偿的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蒋菲菲承担。被告蒋菲菲辩称:其同意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但为了避免造成损失,其希望天地龙公司管理人能够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其会配合管理人完善相关撤销手续。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上载:天地龙公司因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向蒋菲菲借款事项作担保,截至2015年4月18日,该两家公司共欠蒋菲菲本金及利息共计40722334元,为此,天地龙公司将其公司对金海公司的到期剩余债权1780万元(本金)转让给蒋菲菲享有等内容。另查明:201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对天地龙公司的重整申请。该裁定书中并查明,天地龙公司因债务危机,于2015年4月停止经营活动。2015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9-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天地龙企业破产清算组担任天地龙公司管理人,并确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天地龙公司清算组成员。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院已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对天地龙公司的重整申请,而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的债权转让协议发生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内,且由于天地龙公司在2015年4月已经因债务危机停止经营活动,故现天地龙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天地龙公司与蒋菲菲于2015年4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由于蒋菲菲表示未有收到过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的任何清偿行为,天地龙公司管理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有清偿行为产生,故本院对天地龙公司管理人现要求蒋菲菲返还已清偿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蒋菲菲于2015年4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二、驳回江苏天地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600元、减半收取64300元,由蒋菲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