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建德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根,苏州工业园区建德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根。委托代理人李侠,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修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德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一斗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谢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伟光,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海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海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