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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谭军与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谭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六十五团。被执行人宋彬,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伊宁市。申请人谭军申请执行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伊垦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军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3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110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中,于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11000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无房产土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4)伊垦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谭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文 武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