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贺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