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传祥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刘传祥,男,汉族,齐河县。被告:王建,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祥诉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祥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刘传祥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