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炳岩与呼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炳岩,呼广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076号原告:卢炳岩,农民。被���:呼广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炳岩与被告呼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炳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炳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炳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卢炳岩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