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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曲庆艳与淄博环节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258-1号原告:曲庆艳。委托代理人:张大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环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后峪社区北。法定代表人:林礼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庆艳诉被告淄博环节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庆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环节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曲庆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环节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淄博环节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