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行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郑良琴、郑鸿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东山农行”),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康福巷1068号。代表人李勇,行长。被执行人郑良琴,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被执行人郑鸿章,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619550916303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良琴、郑鸿章付还欠款人民币4413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所在的居委会及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经“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