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德昆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3479号罪犯李德昆,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邱北县人,小学文化,原住云南省邱北县天星乡倮黑村民委茶花寨村,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02)文中刑一初字第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10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德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昆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