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岳粹红与岳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粹红,岳粹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2541号原告:岳粹红,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岳粹为,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粹红诉被告岳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粹红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粹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岳粹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