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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张省、王会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张省,王会芬,段海璇,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宇,该单位职工。被告张省,农民。被告王会芬,农民。(被告张省之妻)被告段海璇。被告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银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