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3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号。2014年3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297号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莹、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沈阳市和平区高雄路X号710台球社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得被害人郭某卡号为×××138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密码、身份信息,后于次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7-4号楼下拥POS机取现透支人民币20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返还被害人郭某全部赃款。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信用卡照片,辨认笔录、银行卡对账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以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