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金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18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敬成,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柳金根: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柳金根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