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瑞庆与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庆,张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丁瑞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洪艳,女,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艳的部分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张洪艳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