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李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李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法定代表人孙曙光。被执行人李分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分云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哲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