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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蔡政伟与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隆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政伟,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梳儿巷**号*幢***室,现住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京口美地*栋1003。原审第三人:沈丘县兴润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华。上诉人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蔡政伟,原审第三人沈丘县兴润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