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孟祥光与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光,王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555号原告孟祥光,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王龙,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光诉被告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光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