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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孟祥光与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光,王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555号原告孟祥光,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王龙,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光诉被告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光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