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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韩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韩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744号原告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妙明。委托代理人刘国先。被告韩红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洋。委托代理人来旭樟。原告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诉被告韩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杭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郦金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先,被告太保杭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来旭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长运公司诉称:2015年8月15日9时10分许,被告韩红伟驾驶本人所有的皖K×××××号小型轿车沿金惠路行驶,与刘国先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双方协商,被告韩红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1400元、停运损失1300元(650元/天×2天),上述损失共计2700元。现请求判令:1.由被告韩红伟赔偿原告上述损失;2.由被告太保杭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红伟未作答辩。被告太保杭州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我方没有异议。本案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修理费,没有异议;停远损失和诉讼费,我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向被告太保杭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物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车辆维修费1400元、停运损失900元(450元/天×2天),上述损失共计23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定损单、维修发票、结算清单、修理厂证明、出租汽车管理科证明、交强险保单所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由被告韩红伟承担。综上,被告太保杭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长运公司1400元。被告韩红伟赔偿原告损失900元。被告韩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4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韩红伟赔偿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损失9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韩红伟负担。该款杭州萧山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韩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玮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