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国标与蔡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标,蔡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26号原告:王国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蔡宗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标诉被告蔡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国标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