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子韩与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韩,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李子韩,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韩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子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文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