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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32号原告胡某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白某某,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钰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