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恒丰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恒丰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56号原告珠海恒丰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振强。被告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林少锋。被告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蔡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恒丰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恒丰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柏能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璐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