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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凌彬诉被告吕智颖,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凌彬,吕智颖,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崔凌彬,男,1930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3********,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11号街坊国际北区9栋5单元43号委托代理人崔宏,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61********,汉族,系包头市蒙中医院,现住包头市蒙中医院家属楼2栋211号被告吕智颖,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1********,汉族,系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公司职工,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召梁头道巷16号被告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稀土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负责人何瑞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凌彬诉被告吕智颖、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凌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2元,由原告崔凌彬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亦琳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