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崔真利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真利,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571号原告崔真利,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孟俊刚,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建军,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真利诉被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真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真利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真利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荣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