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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立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蔡克俭与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立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克俭。上诉人蔡克俭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立行初字第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克俭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依法履责,依法依规对原告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与还平方面积;3、判令准予原告搬出时代新城,并准予原告在宝清县城内自行选择与原告被违法违规安置在时代新城,楼层与面积基本相符的安置地点,并判令原告对判令后搬出时代新城的搬家费及临时安置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原告被违法、违规安置在时代新城楼房的装修费由被告承担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相关的资质部门鉴定作价等,因上诉人已与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因上述事项产生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关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