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双喜申请王宏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喜,王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周双喜,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被执行人王宏光,男,1973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泰来县人,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双喜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宏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宏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宏光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8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