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夏汉林与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汉林,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668号原告夏汉林,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刘方泓,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汉林与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夏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