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69年1月2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544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3日20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无有效驾驶证的状态下驾驶鲁XXX6**号二轮摩托车沿着青岛市黄岛区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路左转,后在新华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东侧处,与李某某停放在路南侧的的鲁XXX9**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33.9mg/100ml,属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邦国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杨好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79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