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汉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行初字第21号原告雷鸣,男,1987年08月0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银鄂,男,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汉寿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体育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永锋,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被告汉寿县公安局已启动相关程序,撤销对原告雷鸣系吸毒人员的行政登记,原告雷鸣以此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启动撤销行政登记的程序,系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且原告雷鸣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鸣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宏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