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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有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53号原告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铝城大道88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8526-8。法定代表人孙诚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嘉昊,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有全,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有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