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91年8月27日,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