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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建、王荣与徐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王荣,徐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121号原告王建,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王荣,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赖鹏程,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何胜平,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徐浩,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王建、王荣诉被告徐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王建、王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徐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王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浩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王荣撤回对被告徐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王建、王荣自行承担。(此款二原告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