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左学芳与周密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学芳,周密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左学芳。被告周密曾。原告左学芳诉被告周密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学芳、被告周密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学芳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密曾辩称:借款200000元属实,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密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左学芳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密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3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