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孔昊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乙(曾用名冯秀琼)。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碧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书记员冯正群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昊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乙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周秀英是原、被告之母亲,与父亲冯广共同生育长某、二女冯某乙、次子冯某甲,父亲冯广于1949年病故,冯维新于1977年初病故。1993年8月,母亲周秀英购买了梧州市广仁路61号406房,取得房屋的半产权,周秀英于1994年1月病故,其名下的广仁路61号406房由原告居住。1997年10月,原告出资支付剩下房款,该房取得了全产权,但房产证仍然属周秀英名下,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管理。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因被继承人父母、丈夫、大儿子先于被继人去世,大儿子没有生育子女,被继承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冯某甲和冯某乙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周秀英名下梧州市广仁路61号406房产由原、被告��同继承各占50%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作如下举证: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梧州市直管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梧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房出售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3、梧州市公安局户政科《证明》原件,证明被继承人周秀英的亲属关系,周秀英于1994年1月18日死亡,冯维新于1977年2月死亡;4、《职工家庭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冯广在解放前己病故。被告冯某乙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冯某甲提供的证据确认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综合本案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与原告系姐弟关系,周秀英是原、被告母亲。周秀英与丈夫冯广婚后生育了某、二女冯某乙、次子冯某甲,冯广于1949年前病故,冯维新于1977年初病故,生前无子女,周秀英于1994年1月病故。冯广及周秀英父母亦早于其本人去世。梧州市广仁路61号406房总价款3022.22元,1993年8月,周秀英出资1849.58元购买了梧州市广仁路61号406房半产权,取得该房房屋的半产权。1997年10月6日,原告冯某甲以周秀英名义与梧州市房产事业局签订了《梧州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余款1726.64元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之后,该房以周秀英名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一直由原告使用和管理。因原、被告对该房的继承份额意见无法统一,原告遂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继承权是公民法定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周秀英上述不动产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周秀英生前未立有遗嘱,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周秀英的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主张周秀英名下梧州市广仁路61号406房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各占50%份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被继承人周秀英名下的坐落梧州市广仁路61号406房房产由原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共同继承,各占该房产权二分之一。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138元,被告冯某乙负担1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碧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正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