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钦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钦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钦周。2008年8月8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钦周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兴路、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钦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孙钦周多次在临沭县玉山镇朱仓街、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等地作案10起,盗窃自行车、鞋子、内衣等物品一宗,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10元。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分述如下:1、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街集市西侧卖猪肉摊点后处,盗窃王某军价值60元的银灰色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卖给他人。案发后,该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接庄集市,盗窃王某娟停放在接庄集市的银白色自行车一辆,价值60元。后将该自行车卖给本村孙某田之妻汪某叶,得赃款26元予以挥霍。当天该被盗自行车被车主找到。3、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卫��院对过馒头店门口,盗窃袁某价值60元的深红色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卖给本村景某国之妻黄某叶,得赃款20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该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卫生院东边,盗窃袁某峰价值60元的深蓝色弯粱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卖给本村孙某仓,得赃款30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该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卫生院门诊楼前,盗窃袁某迎价值60元的蓝绿色弯粱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卖给本村袁某,得赃款26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该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卫生院门诊楼前,盗窃袁某荣价值80元的蓝色弯粱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本村汪某叶,得赃款26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该被��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玉山镇朱仓街集市,盗窃袁某光欲在集市上销售的价值20元的土黄色布鞋一双,在逃走时被发现,所盗鞋子被追回。8、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供销联华超市门口,盗窃汪某英价值60元的灰色弯粱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卖给本村景某苗,得赃款25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该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9、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供销联华超市门口,盗窃李某杰价值100元的深蓝色弯粱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卖给本村孙某超之妻石某翠,得赃款26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该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0、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孙钦周在临沭县朱仓邮政局沿街楼,盗窃吕某翠晾晒的粉红色女士三角内裤一条,价值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钦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军、王某娟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玲、汪某叶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立案决定书、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钦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钦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钦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