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石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满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潇担任记录。原告石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东莞电子厂打工认识,于2010年10月26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24日生育一女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吵闹,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为保护自己回到娘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向本院提供了东安县民政局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刘馨冉。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东莞电子厂打工认识,因未婚先孕于2010年10月26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24日生育一女孩。,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小孩抚养费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但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家庭、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加强沟通理解,改正自身缺点,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石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满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