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银双与王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吴银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广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广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广保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广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王广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广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