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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务工。被执行人严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严某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