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韩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恒,王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恒,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英,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于青运,济南市中春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韩恒。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