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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戴新甫与章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新甫,章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戴新甫。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新甫诉被告章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新甫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新甫撤回对被告章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戴新甫负担。审 判 长  曾伟波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