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邹文裕,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12-7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圣淘沙骏园11栋市场301-A,组织机构代码L6230078-1。经营者邹文裕,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悠,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等六十个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宇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授权及参与诉讼。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委屈》等六十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作品的复制权,被告购买的卡拉OK点播系统,里面自带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作品,是由销售方在售卖前已经复制在系统之内,即使存在侵权,也不是被告侵权。二、原告诉称的侵权歌曲知名度不高,在被告的点播系统里极少,有些根本就没有被点播过,客观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极其轻微或者说没有损失存在,原告要求赔偿的计算依据不明确,金额过高。三、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合理支出费用太高,完全不符合常理,且计算依据不足。例如公证书,是由北京公证处出具,公证费的交通费、住宿费是增加了维权成本,本来是可以由深圳公证处来做的公证。而且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公证的是100首歌,每首3000元合理费用的话,即使按照原告自己提交的票据总金额计算也不够3万元,但原告提出了高达十几万,明显不合理。而且,所有的费用应该包括其他案件的费用,不仅仅为本案的费用。四、原告对侵权之事本身有过错,原告作为知识产权的维护人,应当要尽到自己的职责,加强宣传著作权,为经营者提供合理便利的缴费途径,被告是合法经营,也无法找到原告,没有合法途径去缴纳著作权费。当原告得知被告有做这种经营的时候,也没有告知被告要缴纳相关费用,而是直接起诉,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原告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2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3月1日,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杰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圣淘沙骏园11栋的店面标示为“V8量贩式KTV”的场所。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该场所的标示进行了拍照。林华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V20”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林华杰携带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的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林华杰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歌曲在内的一百首歌曲:《委屈》、《我介意》、《西界》、《小酒窝》、《一千年以后》、《一天天一点点》、《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醉赤壁》、《认真》、《一首情歌》、《K-O》、《X》、《爱情Yogurt》、《伴虎》、《拆东墙》、《雏菊》、《哈啰》、《波间带》、《差一点》、《惩罚》、《大男人?小女孩》、《恩赐》、《你就像个小孩》、《相容》、《灵灵》、《新少女祈祷》、《一生的爱》、《一样爱着你》、《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曹操》、《大小姐》、《第几个100天》、《第三滴眼泪》、《豆浆油条》、《换季》、《BabyBaby》、《河山大好》、《冰冰》、《停电》、《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木乃伊》、《空气》、《进化论》、《他一定很爱你》、《Iam》、《Playwithstyle》、《爱上谁》、《相思垢》、《坚持到底》、《雨衣》、《真实材料的我》、《有没有》。林华杰操作录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林华杰取了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号码为:017571的《收据》一张、《V8量贩式KTV超市账单》一张、《V8量贩式KTV消费账单》一张和名片一张。上述收据、账单及名片的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原告处。回到住宿的宾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华杰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由公证人员刘阳用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光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8696号《公证书》。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原始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该专辑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其中包含了《委屈》、《我介意》、《西界》、《小酒窝》、《一千年以后》、《一天天一点点》、《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醉赤壁》、《认真》、《一首情歌》、《K-O》、《X》、《爱情Yogurt》、《伴虎》、《拆东墙》、《雏菊》、《哈啰》、《波间带》、《差一点》、《惩罚》、《大男人?小女孩》、《恩赐》、《你就像个小孩》、《相容》、《灵灵》、《新少女祈祷》、《一生的爱》、《一样爱着你》、《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曹操》、《大小姐》、《第几个100天》、《第三滴眼泪》、《豆浆油条》、《换季》、《BabyBaby》、《河山大好》、《冰冰》、《停电》、《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木乃伊》、《空气》、《进化论》、《他一定很爱你》、《Iam》、《Playwithstyle》、《爱上谁》、《相思垢》、《坚持到底》、《雨衣》、《真实材料的我》、《有没有》等MTV音乐电视作品。经庭审现场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歌曲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相同。以上事实,有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8696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取证消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委屈》、《我介意》、《西界》、《小酒窝》、《一千年以后》、《一天天一点点》、《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醉赤壁》、《认真》、《一首情歌》、《K-O》、《X》、《爱情Yogurt》、《伴虎》、《拆东墙》、《雏菊》、《哈啰》、《波间带》、《差一点》、《惩罚》、《大男人?小女孩》、《恩赐》、《你就像个小孩》、《相容》、《灵灵》、《新少女祈祷》、《一生的爱》、《一样爱着你》、《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曹操》、《大小姐》、《第几个100天》、《第三滴眼泪》、《豆浆油条》、《换季》、《BabyBaby》、《河山大好》、《冰冰》、《停电》、《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木乃伊》、《空气》、《进化论》、《他一定很爱你》、《Iam》、《Playwithstyle》、《爱上谁》、《相思垢》、《坚持到底》、《雨衣》、《真实材料的我》、《有没有》等60首录音录像制品;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威八量贩式音乐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书 记 员 李 燕 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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