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娥、王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娥,王曙光,陈建军,刘继业,刘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98-3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玉娥,女,生于1962年8月9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曙光,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建军,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继业,男,生于1986年11月19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东明,男,生于1980年5月6日,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娥、王曙光、陈建军、刘继业、刘东明借款、保证担保���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曙光、陈建军、刘继业、刘东明有工资客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除每人每月留取500元工资作为必要生活费外,扣留被执行人王曙光、陈建军、刘继业、刘东明在其单位的其余工资及收入,直至本案执结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