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惠芝与姜宁、朱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芝,姜宁,朱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68-1号原告:彭惠芝,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姜宁,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庆英,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彭惠芝与被告姜宁、朱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