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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惠芝与姜宁、朱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芝,姜宁,朱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68-1号原告:彭惠芝,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姜宁,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庆英,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彭惠芝与被告姜宁、朱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