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秦玲芳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2015南民初19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玲芳,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秦玲芳,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居住于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李超,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居住于广州市南沙区。原告秦玲芳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玲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公告送达传票)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没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交往甚密的朋友,原告时常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之后两人不和。2014年10月17日,被告签字确认欠原告10000元。2015年4月7日,原告提出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超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向原告秦玲芳支付10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