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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林县诚信砖厂与西林县诚信砖厂、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林县诚信砖厂,林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法定代表人黄少军,厂长。被告林健。被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新)。法定代表人林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诉被告林健、被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无须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负担。审判员  梁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建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