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林县诚信砖厂与西林县诚信砖厂、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林县诚信砖厂,林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法定代表人黄少军,厂长。被告林健。被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新)。法定代表人林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诉被告林健、被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无须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西林县诚信砖厂(旧)负担。审判员 梁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建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