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被执行人王志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志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澳花园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