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宏光与李淑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光,李淑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全文
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刘宏光,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淑芝,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宏光与被告李淑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光,被告李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宏光诉称:2015年3月14日,刘宏光通过哈尔滨市嘉业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介绍购买了李淑芝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37栋7单元5层2号房屋,刘宏光、李淑芝及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宏光交纳了2万元定金。交付定金后,李淑芝不协助刘宏光办理房屋更名。要求李淑芝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被告李淑芝辩称:不同意刘宏光的诉讼请求,李淑芝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属于铁路公产房,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交易,所以刘宏光与李淑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假设该合同有效,是刘宏光违约在先,而且不能实际履行该合同,支付定金时只交付了8000元,李淑芝主张要求其办理房屋更名以及办理买断手续,刘宏光尚未履行该协议,直至起诉时仍然没有向房管部门递交相关手续,是刘宏光没有履行该协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刘宏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李淑芝发表了质证意见。刘宏光举示的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拟证明刘宏光、李淑芝之间签订合同受法律制约。证据A2、2015年3月14日定金收据,拟证明刘宏光向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交了定金8000元。证据A3、2015年3月15日补购房定金收据,拟证明刘宏光向嘉业房地产中介公司补交1.2万元房屋定金。证据A4、住房迁入证明。拟证明诉争房屋是李淑芝名下的,是可以买卖的。证据A5、2015年5月7日哈尔滨铁路局房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诉争房屋可以买卖。李淑芝对刘宏光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真实性无异议,刘宏光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按照合同第6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房屋房款是一次性付款,李淑芝要求刘宏光将该款项一次性交给居间方,刘宏光至今没有交付,其违约在先,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对证据A2、0002476号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一次性交付2万元的义务;对证据A3、0015978号收据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收款栏是空白的,没有收款人,不能证明其真实性,2015年3月15日提供的有异议,刘宏光并没有交付1.2万元的定金;对证据A4、A5无异议本院确认:刘宏光提供的证据A1、A2、A4、A5李淑芝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据A1、A2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故本院对证据A1、A2、A4、A5予以采信。刘宏光提供的证据A3,经本院与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出具的原件核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刘宏光通过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与李淑芝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刘宏光购买李淑芝承租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37栋7单元5层2号的公产房,房屋价款为18万元;合同签订当时,刘宏光将定金2万元(其中包括居间方所收取的服务费2000元)交给居间方,同时李淑芝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到居间方保管;全额购房款18万元刘宏光必须于2015年之前交付居间方暂存管理,以便保证对李淑芝代收转付的责任;监管资金外的购房款,待李淑芝、刘宏光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完毕,刘宏光取得产权证之后,李淑芝可到居间方领取;补充条款为:李淑芝保证将此房手续从铁路“住房迁入证明”可以变更为铁路公产承租证,费用李淑芝自负;交易方式为公产更名,刘宏光自行办理或刘宏光在李淑芝名下办理公产买断手续,均由刘宏光自行办理。李淑芝认可(如办理买断手续,刘宏光不能保证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三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自行商定;“房屋迁入证明”李淑芝自行保管,刘宏光知晓。合同签订当日刘宏光交付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定金8000元,3月15日交付定金1.2万元。该争议房屋承租人仍为李淑芝,刘宏光至今未向李淑芝交付剩余购房款。本院认为:刘宏光与李淑芝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居间合同约定,刘宏光向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交付定金,刘宏光必须于2015年之前将全额购房款18万元交付居间方暂存管理,待李淑芝、刘宏光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完毕,刘宏光取得产权证之后,李淑芝可到居间方领取。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刘宏光履行将全额房款交付嘉业房地产咨询公司暂存管理在先,李淑芝履行办理更名过户义务在后,现刘宏光未履行交付全额房款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无权要求李淑芝办理更名过户。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宏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宏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人民陪审员 尚明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