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委托代理人夏战伍,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男。委托代理人矫玉秋,系盖州市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盖民九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战伍,被上诉人金某的委托代理人矫玉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田广芬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时经田广芬手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0元。在订婚后7个月左右,原、被告因关系不睦分手。现原告因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未果,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订婚时,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由于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金某彩礼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收到的1万元钱与彩礼无关,这1万元是被上诉人一方按照民间习俗赠与给上诉人的,也就是男方的脸面钱,这个钱是男方的赠与,性质与彩礼无关,也不是向上诉人说的那样,待给付彩礼时从中扣除。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盖民九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金某答辩称,双方相识是在3月份,而5月份给付彩礼是因为双方订婚,双方协议其余彩礼在婚前一并给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提到,按民间风俗给钱,如果没有婚姻为条件,不会给巨额彩礼钱,订完婚之后,见面钱是额外支付的,答辩人对此没有索要。现住这1万元造成答辩人经济困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订婚时,被上诉人按照习俗给付上诉人彩礼,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卿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