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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胜华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胜华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胜华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宁国市宁阳东路宁阳公园综合商贸区。法定代表人:郑立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胜华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来自: